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东台市航运公司等7家企业因不具备许可条件被限期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据属地交通运输部门申请,拟撤销该7家企业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1月15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与盐城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联系,联系人:董亚洲,联系方式:0515-88111408。
特此公示。
附件:拟撤销许可名单.xlsx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