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8月X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某驾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驾校将正常训练场地的一部分变更为大型客运车辆停车场,且由于大型客运车辆的停放使原有训练场地面积缩小,不能满足现有的驾驶员培训需求。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完成场地备案变更手续。但在当年9月组织的复查中,该驾校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也未按要求办理备案变更。
处罚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法部门对涉案驾校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涉案驾校的违法行为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和交警部门。
焦点问题
本案中某驾校在没有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正常训练场地的一部分变更为大型客运车辆停车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培训机构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才能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进行更有效的监管,才能更好地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经营秩序、教学质量和活动安全。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和收集有关证据时,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本案的处理,初次查处责令整改程序必不可少。
案例解析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备案。本案中,执法部门通过事中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和交警部门,确保行政处罚结果在事后管理中得以运用,使驾培行业进入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新阶段。同时意在提醒各位参培人员,应当选择已在交通运输部门备案,且具备相应资质的正规驾校学习。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及数量、培训内容、教练场地等备案事项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并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等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完成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
(三)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