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盐城实际,日前,盐城市交通运输部门出台《盐城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本《细则》适用于本辖区内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应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细则》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全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和有关申诉受理、处理,县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企业投标行为、人员到位、进度管理、成果质量,施工企业投标行为、人员设备到位、质量进度管理、费用管理、安全环保,监理企业投标行为、人员设备到位、进度费用监理、质量安全环保监理,咨询服务类企业投标行为、服务质量等。
《细则》明确评价周期每季度一次,当季度评价结果在次月公示,并受理异议、申诉和举报等事项。项目工期少于3个月的,至少评价一次,可合并交竣工验收开展。每季度初建设单位及时建立开工建设项目的信用管理台账,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对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咨询服务等企业当季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考核。每季度末,建设单位以及县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相关责任单位将本季度的评价意见和扣分依据,报送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单位项目评价信息,于次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市公路中心。市公路中心汇总、评定从业单位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并提请市交通运输局通过网站公示发布,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细则》明确项目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为好、较好、一般、差。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原则上为1年。信用等级动态调整至B级的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为1年,信用等级动态调整至C级的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为2年,信用等级动态调整至D级的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为3年,行政处罚期未届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应当延长至行政处罚期限届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信用等级动态调整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明确信用等级应当调整至B级的不良行为,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信用等级应当调整至C级、D级的不良行为,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认定。对全年信用等级都为A、B级的从业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对招投标资格审查、和项目、单位、个人评优等方面给予激励。对全年信用等级出现C、D级的从业单位,可以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等。
《细则》还就整改时限、修复条件、修复程序、日常督查等环节进行了明确。
《细则》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评价制度体系,提升农村公路信用监管效能,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更好地服务全市“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