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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全市交通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线索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05 17:32 [ ]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方案》,有效治理全市交通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营商环境,现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征集交通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2020年1月1日以来,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内容详见附件。

二、线索征集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来信以寄出时间为准)。

三、线索提供方式

(一)网络方式:电子邮箱: ycjtjgc@163.com;

(二)来电方式:0515-88111502;

(三)来信地址: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中路8号盐城市交通运输局1502室,收件人:建设管理处,电话:邮编:224005。

 四、线索提供注意事项

(一)问题线索须说明相关问题发生的具体时间、项目名称、违法违规情形等内容,线索材料须具署实名,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如有),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问题线索提供者不得以虚假事实或者伪造证明材料等不当行为影响、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对实名提供问题线索的,我们将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恶意影响招标投标活动、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5日

 

 

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成员、交易服务平台运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人员等7类重点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一)招标人

1.随意变更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2.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使用专利技术等形式规避招标;依法应当重新招标而不重新招标的。

3.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4.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5.依法必招项目未按规定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修改仅发布澄清公告,未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信息不全。

6.招标人不规范引用国家或者省制定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7.国家、省出台政策规定后,依然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或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

8.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9.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未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10.招标人未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

11.招标人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档案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

12.未按规定强化标后履约管理,对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置的。

(二)投标人

13.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14.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15.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16.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

17.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18.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9.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支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

20.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的。

2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2.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3.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项目的代理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24.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收取电子资格预审文件、电子招标文件费用;收取代理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的。

(四)评标委员会及成员

25.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开展评审活动的,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26.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不当影响的。

27.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8.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或私自泄露评标情况、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的。

    29.私下接触投标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30.提供虚假材料或使用不实信息获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五)交易服务平台运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31.行使或代行行政监管职能,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的。

32.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收费及获取不当利益。

33.交易服务平台运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组织或引导、干预、贿赂评标专家,控制评标结果的。

34.排斥、限制各类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拒绝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

35.擅自将重要敏感数据公开或者用于商业用途的。

(六)行政监督部门

36.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37.违规设置前置审批事项、违法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

(七)其他

38.违法违规干预招标单位自主权,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方式。

39.强制具有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40.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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