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发布日期:2024-12-16 09:14 [ ]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XX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05月07日15点26分,对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通过查阅相关台账资料,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经调查,该公司负责人承认存在未按照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事实。调查取证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保证迅速进行整改,不再发生类似事件,故予以处罚标准的低项以下处罚。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是员工生命健康的保障,也是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精神。本案中,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造成严重后果。对该公司处罚后,大队将处罚结果在交通运输企业中进行了通报,让其他企业从中吸取教训,避免再有此类事件发生。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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