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超期未经营或停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者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我局于2024年7月2日对符合上述注销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名单及其车辆进行公示,现公示期满,对未有反馈或提出异议的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其车辆《道路运输证》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注销名单.xlsx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