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网约车平台违规派单案

发布日期:2025-12-12 17:30 [ ] 浏览次数:

案情回顾

 

20244X日,FZ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实地检查时发现,张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接单,该单起讫点均在Z市,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机关为Y市交通运输局,其许可的经营区域应为Y市,该趟运输起讫点两端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平台违规派单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4X日,Z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参考该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该科技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焦点问题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经营是驾驶员按照平台派单指令从事的运输活动,违法源头是平台公司,所以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对象为平台公司,不再单独对驾驶员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解析

网约车异地经营不但会破坏本地公平竞争的环境,导致合法合规在许可区域内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因为违规者的不正当竞争受到损失,而且对于乘客而言,由于超出许可区域的运营可能不在正常的保障和赔偿范围内,乘客一旦在行程中发生意外或纠纷,可能会面临维权困难的局面。该案中,平台违规派单行为扰乱了网约车客运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必须加大对此类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技术手段监测、严格执法处罚以及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的守法意识,从而确保市场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向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同时也为乘客提供更好的出行体验。


法律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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