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经盐城市公安局反馈,以下人员(详见附件清单)在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后有上述行为记录,不再具备从业资格,不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条件。我局将依法对上述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进行注销。现对不再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条件的驾驶员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3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止。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盐城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联系电话:0515-88883123)。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19日
附件
序号 | 姓名 | 资格证号 | 从业资格证类别 | 撤销原因 |
1 | 卫建华 | 320911********1579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 危险驾驶 |
2 | 袁志标 | 320911********6318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 吸毒 |
3 | 李鹏 | 320911********4312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 饮酒驾驶 |
4 | 吴树华 | 320981********8810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 饮酒驾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