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日,某市交通运输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杨某驾驶小型轿车搭乘4名乘客跨区域从某市前往某学校,与其中两名乘客约定运费,涉嫌从事非法营运。后某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杨某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但一周后,某市交通运输局才将该通知书邮寄给杨某,并于同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杨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且杨某曾因非法营运受到过行政处罚,此次违法行为为第二次被查处,决定给予杨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作出次日邮寄。此后,杨某同时签收通知书、决定书。杨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认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某市交通运输局虽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延迟一周后才将《违法行为通知书》邮寄,此时,被申请人已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于次日邮寄,此后,申请人同时签收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违法行为通知书》。某市交通运输局未依法保障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属程序违法。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9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陈述申辩权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得随意损害或者剥夺该项权利。行政处罚法虽有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相关规定,但行政机关仍应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益,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的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后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不代表同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如需放弃陈述申辩权利,需要在相应文书中详细写明。陈述申辩权利对于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避免程序不当和违法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