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经盐城市公安局反馈,以下人员(详见附件清单)在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后被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不再具备从业资格,不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条件。我局将依法对上述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进行注销。现对不再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条件的从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5月9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盐城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联系电话:0515-88883123)。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