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经盐城市公共交通和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公安局信息反馈,以下人员(详见附件清单)在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后有上述行为记录,根据规定不再具备从业资格,不符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许可条件。我局将依法对上述人员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进行注销。现对不再符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许可条件的驾驶员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2月2日起至2026年3月3日止。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盐城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联系电话:0515-88883123)。
附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撤)销名单(30人).docx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2月2日
